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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5-01-08 点击数:10

浙教职成〔2010〕21号    ZJSP04-2010-0001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

 

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引导职业学校加强特色培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推进职业教育持续、健康、科学发展,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

专业建设是中等职业教育内涵建设的基础和核心。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推进专业现代化建设,意义十分重大。一是中等职业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但也存在着部分专业水平低下、少数学校盲目设置专业等问题。职业教育要健康发展,亟需调整优化专业结构。二是产业集中集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省现代产业集群正在加快崛起,但不少地区职业教育专业与当地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匹配度不高。职业教育必须审时度势,调整专业结构,贴近和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三是人民群众对优质职业教育的需要。我省已基本解决了有书读的问题,人民群众对读好书的要求非常强烈,通过专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二、明确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6〕41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为目的,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动力,着力加强职业学校内涵建设,着力培育和强化专业特色,着力提升职业教育核心竞争力,以更好地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全省加快现代化建设服务。争取用5年时间,在全省以设区市为单位,基本完成专业结构阶段性调整任务,形成与区域经济和产业转型升级匹配程度高,结构合理、错位发展、特色鲜明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发展新格局。

三、合理确定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优化的基本原则

一是以设区市为地缘单位进行。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参与的基础上,逐步完成区域内的专业结构调整优化任务。

二是实施统筹规划。各设区市要在各县(市、区)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科学制订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做到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三是为产业发展和学生就业服务。按照“做强主体专业,拓展新兴专业,改造传统专业”的思路,结合各地产业发展特点和学生就业情况,扬长避短,错位发展,调整优化专业结构。

四是着力于推进职业学校专门化建设和特色化发展。按照“做特、做精、做强”的要求,合理配置资源,促进职业学校办出特色、办出品牌、办出水平。

四、积极组织实施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

1.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职能,全面推进市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专业统筹规划意识,合理规划职业教育布局,科学确定主体专业目录,指导所属职业学校修订和完善专业结构调整方案,自觉主动地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

2. 大力扶持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相关的专业;重点发展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紧缺的专业;积极拓展新能源、新材料等与产业转型升级密切相关的新兴专业;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专业,调整市场需求过剩的专业。凡同一设区市内已有3所以上职业学校开设的专业,原则上不再新批准设置。

3. 强化主体专业建设。主体专业是指基础条件好、办学水平高的专业,一般应符合省级示范专业的基本条件。一般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培育1-2个主体专业;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应培育设立2-3个主体专业;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应培育设立3-4个主体专业,并逐步培育形成1-2个专业集群。同一县(市、区)域内职业学校新设主体专业一般不能重复设置。

4. 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所辖各县(市、区)申报新专业的审核管理工作,以教育部新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严格审核新设专业。连续两年招生不足计划70%的专业,不再批准新设。对各地新设专业,省教育厅每两年进行一次抽查,不合格的将责令限期整改。

五、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引导

1. 从2010年起,省教育厅将各地制订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编制专业结构调整计划等工作作为省级评优评先和资金支持的重要条件,重点支持列入规划优先发展的专业。对调整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地区,在职业教育专项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

2.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所制订的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计划,于2010年5月底前上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逾期未报的,取消其所属职业学校参与2010年省级示范专业、实训基地等项目评审的资格。今后,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拟新设专业和改造提升专业,以及调整后的主体专业目录,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专业,不得参加省级及以上项目评审。

3.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制订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十二五”规划,连同市本级及审定后的所辖各县(市、区)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计划,于2010年7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备案。今后,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市本级及认定后的所辖各县(市、区)新设专业和改造提升专业,以及调整后的主体专业目录,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4. 完善省级示范专业评审标准。将连续两年以上本专业招生人数占学校招生总数的8%或100人以上、“双师型”教师占本专业专业课教师总数60%以上,列为参与省级示范专业评审的必要条件。具有历史文化传承等特点的极少数特色专业经省教育厅认定后,评审标准可适当放宽。从2010年起,除上述极少数特色专业外,申报省级示范专业的必须是学校主体专业,申报时须附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的申报学校必须建有2个以上省级示范专业。

5. 有序扩大中职学校招生范围。从2010年起,在依法依规规范招生秩序的基础上,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平衡,允许国家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主体专业、省级示范专业以及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部分相关专业在设区市范围内跨县招生。招生计划由职业学校提出申请,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6. 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工作列入全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内容。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